内容导航

地 址:河南省三门峡市永兴街与崤山路交叉口南200米恒翔律师楼
电 话:0398-5188329
邮 箱:hnhxls@163.com

当前位置: 经典案例 >    

经典案例

张某抚恤金分配、遗产分割纠纷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3-12-19 点击量:0

一、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张老太夫妻有一儿一女两个孩子,老大(哥哥)2010年去世,留有一子张男,已成年有固定工作。张某(妹妹)系家中老二。2011年初,张老太两口前后得重病住院治疗。期间张某在医院照顾护理。张男因与爷爷奶奶平日关系不好,极少到医院探望照看。2012年张家老两口先后去世。张老太生前系某企业的退休职工,去世后单位应发放抚恤金等共计55000元。老两口有一套75平方米的房屋。2012年初,张老太两口感觉不长人世,亲笔书写一份遗嘱将房屋留给照顾自已的张某个人继承。

二、办案经过

本所接受张某委托参与案件的代理。经张某介绍,大哥在世时,因家庭矛盾长年不与父母来往并且不尽赡养义务,张男受家庭影响,也不常与爷爷奶奶往来。父母去世后,张男及其母亲到单位要求领取抚恤金并要求参与分配。并对老两口留下的房屋要求代位继承。因企业不愿意参与家庭矛盾纠纷,就一直扣留抚恤金不给张某发放。在此情况下,矛盾激化。为此来律师事务所咨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本案。

三、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初,张老太书写遗嘱一份,将夫妻二人共有的房产继承权给张某,夫妻二人在遗嘱上签字。二人生病期间及去世后照料及后事办理都是张某承办。张老太去世后单位应发放抚恤金55000元。法院认为,被继承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被继承人两老人生前立下遗嘱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抚恤金是职工死亡后,所在单位给予死者家属或其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不属于遗产范围,被告张男无权代为继承。

经法院审理,下达民事判决书,判决1:原告张某继承位于和平路75平方米的房屋一套。2:第三人十一工程局将抚恤金及丧葬费共计55000元支付给原告张某。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后被告张男不服上诉至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之前,承办法院及双方代理律师针对案件情况及法律规定给张男作了大量的思想工作,并将姑姑张某叫到庭审现场,让两人面对面诉诉亲情,经过不懈努力,姑姑张某自愿拿出8000元支付给张男,案件撤诉结案。

四、办案心得

本案不仅仅是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案件,而是涉及亲情与浓浓的血脉之亲。如果单从强硬的法律角度去处理,势必会使双方的关系更为激化。我作为代理律师给张某及张男作大量思想工作,希望能够平息矛盾,和睦相处。张某作为姑姑,对张男也心存怜惜,也同意给张男拿出一定数额的费用,但由于张男受案外其他成员干扰,坚持要高额的费用,最终无法达成调解意见。最终法院作出了判决。我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能够平息怒火,多为对方设身处地的考虑,以调解方式解决家庭矛盾,应当是最好的结果。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可撤销可变更协议诉讼请求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