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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执行程序中的几个热点问题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3-12-19 点击量:0


近年来,随着新民事诉讼法的实施和最高院关于执行问题的几个司法解释的出台,人民法院对“执行难”的问题越来越重视。但是一些系列新的规定,也给司法实践活动造成了诸多理解上的困难。对此,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开展学习探讨会,对执行程序中的几个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学习和理解:

一、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对执行程序提出异议案外人有权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

但对于提出执行异议有无具体期限,《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因此,经过对司法实践的总结,201555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第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该条规定解决了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问题,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期限作出了排除性规定。在司法实务中又出现了新的问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是否具有时间限制,仍然没有明确的结论。对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咸宁市广泰置业有限公司与咸宁市枫丹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后作出如下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批复发布前终结执行的,自批复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超出该期限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该批复自2016年2月15日实施,从2月15日起超期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不受理。

二、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故债务人同一财产只能由一个法院首先查封,只有当首先查封法院解除查封后,其他法院才可以继续查封。那么如果同一查封财产有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如何确定执行顺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规定: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那么如果优先债权人和普通债权人分别在不同法院起诉同一债务人,普通债权法院首先查封财产,应当由哪个法院主持执行?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作出如下规定:

第91条: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第93条: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94条: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自1998年7月8日起实施,在十多年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新的问题:由于首先查封法院主持执行工作,导致优先受偿债权案件因“无处分权”或“无益拍卖”而陷入僵局,优先受偿债权的实现受制于在先查封案件的进展,实现优先受偿债权的成本增加。

为解决优先受偿债权与在先查封债权关于查封财产处分权的冲突问题,在各方的呼吁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2日公布了《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批复》第一条规定:

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首先查封法院向优先债权执行法院移送财产处分的具体条件有四个:一是优先债权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二是在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进入了执行程序;三是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经超过了60日;四是首先查封法院尚未就该查封财产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同时符合了上述四个条件,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才能要求移送。

该条规定了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的条件,确立了处理争议问题的一般规则。对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查封财产处分权冲突”的问题,至此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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